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台州市福建商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本会为福建籍商界人士在台州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种经济成分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广大在台州经商办企业的福建籍各界人士、非公有制企业,充分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和行业优势,为促进福建和台州两地的经贸合作、技术交流、科技进步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以及建设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台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台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地址:台州市椒江区中心大道191号新港国际大酒店1298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积极参加国家经济建设并充分运用当地政府的优惠政策和措施。研究企业发展的特点及规律,促进闽籍各界人士所属非公有制企业及其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团结和组织广大会员和在台州工作的闽籍各界人士,加强相互之间的协作关系,沟通信息,交流经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意见及要求,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适时组织会员外出学习和考察。 (三)组织和引导会员积极参与台州和福建两地的经济贸易和技术交流活动(包括产品展销、贸易),帮助会员开拓市场,促进两地的经济发展。 组织重大开发项目决策论证、咨询服务、新技术推广等活动,举办工商税务理论和经营管理理论培训班和讲座。兴办与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商会章程相符合的各类经济实体,促进商会的发展。 (四)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积极倡导爱国、敬业、守法、诚信的良好风尚,遵守职业道德,努力提高会员思想道德素质。 (五)积极协调闽籍非公有制企业与当地党政机关和社会各界的关系,为会员投资、经商办企业开展服务,为会员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提供帮助。引导会员先富帮后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六)规范闽籍在台州非公有制企业的规范运作,促进企业发展和公平竞争,做到合法经营。 (七)表彰、奖励优秀会员,弘扬“凝聚、互助、开拓、共赢”的商会精神,鼓励会员为两地的社会各项事业多做贡献。 (八)举办为会员服务的福利事业。 (九)承办两地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是由在台州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闽籍工商界人士和各种经济成分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 (一)凡在台州注册登记,其法定代表人为闽籍人士的各类工商业者,均可申请参加本会,经审查后为团体会员。 (二)凡在台州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闽籍工商界人士自愿申请,经审批合格后为本商会个人会员。 (三)凡与商会工作有关系的经济工作者、经济理论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科技工作者、工商界知名人士和其他有关人士,可聘请为名誉会员、高级顾问、顾问。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会员的入会条件: 1、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2、拥护并承认本会章程的在台州经商、办企业的各界闽籍人士及其所办企业; 3、在台州有较大影响的闽籍人士及其所办企业; 4、能热心支持本团体各项活动的开展;按时交纳会费以及提供人力、财力和物质等方面支持的单位或个人。 (二)名誉会长和顾问聘请条件:凡对本会事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福建籍知名人士、侨胞,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可聘请为台州市福建商会名誉会长和顾问。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团体会员入会程序:凡闽籍在台州依法创办的各类企业、申请加入台州市福建商会的团体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填写会员登记表,并附本团体主管部门意见,社会团体登记复印件(或本单位批准成立的批准件),团体章程以及领导成员组成名单,经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审核通过,即可接纳为本会团体(单位)会员。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二)个人会员的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即填写个人会员登记表); (2)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统一发给会员证。 (三)名誉会长和顾问聘请程序: 名誉会长和顾问的聘请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到会人员同意方能聘请。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以及本会争取到的优惠待遇;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信誉; (四)按规定向本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事项; (六)及时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各种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提交书面声明,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本会将书面通知提醒,若通知后半年内仍不交纳会费或仍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则视为自动退会,本商会有权追回该会员的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本届理事会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报告; (四)确定本会的工作任务; (五)聘任名誉会长和顾问; (六)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台州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并经台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 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本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有关事项; (十一)推荐名誉会长和顾问人选;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他常务理事组成。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中第(一)、(二)、(三)、(四)、(五)、(六)、(七) 、(八)、(九)、(十二)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如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在台州经商、办企业及工作的福建籍各界人士中有较高知名度; (三)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且对本会贡献较大,有较强的社会工作能力和社会威望。 (四)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可聘请专职人员。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台州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台州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并经台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商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可以委托授权常务副会长代行会长职权,对会长负责。 (五)提名推荐秘书长人选。 第二十九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本会组成人员的资助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财政资助或奖金;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理事会确定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开支,须在理事会监督下,本着“取之于会,用之于会”以及勤俭节约的原则,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台州市工商业联合会和台州市民政局组织的财政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不准任何个人以本会名义为会员提供经济及法律担保。 第三十八条:本会正式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十五日内,经台州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同意,并报台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台州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台州市工商业联合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台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台州市工商业联合会、台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 年 月 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台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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