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防范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加强本团体廉洁自律建设,规范本团体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从业行为,促进本团体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廉洁自律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与业务工作同步部署、同向发力、相互促进。

第三条 应当坚守法律底线、政策底线、纪律底线、道德底线,树立人民至上价值理念,加强制度建设,推进廉洁自律和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激发“正能量”。

第四条 本团体负责人、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团体规章制度,依法依规活动、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俭节约,有效善用本团体资产和资源,反对铺张浪费,自觉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五条 本规范所指本团体负责人包括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工作人员包括在本团体工作的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

第二章廉洁自律建设行为规范

第六条 本团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使用经费:

(一)开展活动的各项收入除用于组织管理成本和其他合理支出外,应当全部用于宗旨、章程业务范围规定的非营利性事业,盈余不得分配。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二)本团体经费来源为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政府购买服务的,应当专款专用,不得违规使用。

第七条 本团体财务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本团体法定账户,独立核算、统一管理:

(一)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不得账外建账,不得设立“小金库”。

(二)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

(三)以分支(代表)机构名义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必须纳入本团体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     

第八条 本团体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担任本团体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第九条 本团体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合作开展研讨会、论坛活动,应当对活动全过程和重要环节予以把关,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或者收取费用。

第十条 本团体开展商业活动应当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履行民主议事程序,一定数额以上的商品或服务应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表决:

(一)不得利用业务主管单位影响或者行政资源牟利,不得利用所掌握的会员信息、行业数据、捐赠人和受赠人信息等不当牟利。

(二)开展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不得转包或者委托与本团体负责人、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

(三)依法所得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性活动。

(四)不得通过转包、承包等方式,向其分支(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五)不得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 本团体接受社会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或者变相摊派。

第十二条 合作举办经济实体,应当经理事会研究讨论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其经营范围应当与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

不得利用所举办经济实体向会员或者服务对象强制提供服务、强制收费。

第十三条 发展会员应当本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不得依托政府部门、利用垄断优势和行业影响力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阻碍退会。

第十四条 本团体负责人应当切实维护本团体的非营利性原则,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本团体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本团体的重大活动开展、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本团体财务制度的活动。

(三)未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表决,决定负责人、从业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四)未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重大项目、委托理财、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五)未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

(六)其他滥用职权、损害本团体权益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本团体负责人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本团体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价格购买商品或服务,非法收受商品提供商、服务提供商的财物、礼金。

(二)将本团体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三)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组织利益的行为。

第十六条 本团体负责人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二)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三)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四)变相公款旅游。

(五)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六)违反规定报销个人费用或超标准报销。

(七)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第十七条 本团体负责人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造成不良影响。

(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活动费用。

(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七)从事其他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八条 本团体负责人、工作人员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本团体资产,不得抽逃注册资金。

第十九条 本团体对在其兼职的公职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薪酬、奖金、津贴、补贴等。确需列支工作经费,应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第三章廉洁自律建设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为本组织廉洁自律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带头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强化主责主业意识,统筹抓好廉洁自律有关工作。

(三)带头自觉遵守反腐倡廉有关规定,将廉洁自律落实到本团体各项工作中。

本团体中的中共党员应当发挥模范引领作用,自觉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范,严守党纪党规。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应当建立定期账目核查监督机制,由清廉监察组或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应当开展经常性的廉洁从业宣传教育,加强对关键岗位、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廉洁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应当建立健全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策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

已经建立党组织的,涉及重大人、财、物决策事项的,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参加或列席审议和决策。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应当以章程为核心,建立健全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一)应当通过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制定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民主议事、民主决策的范围、程序和方法。

(二)建立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管相结合的资产管理体制,厉行节约,科学配置资产,合理合规使用和处置资产。资产管理办法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建立党组织参与重要管理事项的决策机制。

(四)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财务会计制度,建立独立的财务制度、财务审批制度,并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表决。

(五)建立与其发展相适应、所从事的业务领域和所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相适应的薪酬管理制度,参照国家、本地区津贴补贴相关标准制定发放标准,以岗位绩效为导向,合理确定薪酬,并纳入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决策事项,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

(六)本着勤俭节约原则,合理制定差旅费标准、住宿费标准、餐费标准、公务接待标准,并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表决确定。

(七)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本团体信息公开的内容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公开。

(八)结合本规范建立负责人、工作人员从业承诺制度,规范负责人、工作人员从业行为。

(九)建立诚信自律制度,建立行业性激励和奖惩机制。按照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制定自律公约,广泛征求会员企业、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等多方意见,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应当完善以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实行会务公开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应当结合本规范制定信息公开制度,履行以下信息公开义务:

(一)本团体应当通过会员(代表)大会主动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向会员公开的其他信息,通过在活动场所醒目位置粘贴、官方网站、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以及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等信息。

(二)本团体应当将年度审计、换届审计、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结论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监事)报告。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应当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一)监事会或监事应当列席理事会。

(二)监事会或监事须对本团体重大活动、重大决策发表意见建议。

(三)监事会或监事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本团体负责人、工作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督促本团体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章程及本团体内部制度。

第二十八条 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应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作为重大业务活动事项报告。

第二十九条 开展廉洁自律的工作情况,作为年检、抽查审计、等级评估、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的一项重要检查调查内容。  

第三十条 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本团体负责人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廉洁建设开展情况列入党建工作机构考核内容。

第三十一条 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和换届审计有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