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证书是对外交往的重要凭证,具有法律效力。为了加强管理,保证商会各项业务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一、 证书的保管: 证书包括: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1、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由办公室负责保管。 2、各项证书,原则上不得带出,因特殊情况需要带出使用时,须经办公室批准、签字备案后,由证件保管人员亲自携带使用,严防丢失。 二、证书的使用: 使用证书实行登记制度,登记表由办公室存档,以便备查。 具体包括: 1、日常事务性办公需要法人证书,如联系业务、各种证照年检或使用复印件等,须经办公室审核,由办公室签批。 2、各类合同等重要文件,需要法人证书原件或者复印件的,须经办公室审核,由办公室签批。 3、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行文需要商会法人原件或复印件的,须经办公室审核,由办公室签批。 4、各类合同、协议等文件及对政府、相关部门行文需要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的须经办公室审核,由办公室签批,此外需登记备案,以备查阅。 5、禁止未经办公室允许私自复印商会证书。 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后果将由直接负责人负责,后果严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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