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福建商会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台州市福建商会现有公章、办公室印章和财务专用章各一枚。为保证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为加强商会的内部管理,确保商会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会印章须由专人负责保管,使用时必须登记。商会公章、办公室印章由办公室文书保管,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保管。印章移交须办理手续,签署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等信息。印章如遗失,要及时发表声明作废,并向主管部门说明情况,重新办理新印章刻制手续。

第三条印章使用范围:

1、商会发出的正式公文和便函;

2、涉及合作或经济往来的合同书、协议书等;

3、商会发出的财务税务报表、报告;

4、商会开具的各类银行支票及收款收据;

5、商会开具的介绍信、证明材料等;
    6、社团登记证复印件或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及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材料等;
    7、商会会员入会登记表;
    8、必须以商会或者商会办公室名义发送的其他文件、文字材料等;

    第四条使用商会公章的,须经会长签字批准;使用办公室印章和财务专用章的,须经分管常务副会长签字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随意盖章。

第五条使用印章时,保管人有责任对盖章的文书内容、手续、格式进行把关检查。发现问题时,应及时请示领导,妥善解决。

第六条严禁私自将印章带出商会。若确有必要带出的,必须经秘书长或会长同意。

第七条商会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变更或换制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旧章按规定上缴销毁,并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八条对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自二O一三年一月一日起开始执行,并由会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